政府打炒房 STEP2:囤房稅 2.0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各國政府紛紛考慮或實施不同形式的囤房稅,以調節市場,防範投資客囤積房產。在這個背景下,有些地區正積極推進《房屋稅條例》2.0,這種新型囤房稅的實施不僅涉及對投資者的影響,還可能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和經濟體系產生深遠的影響。

現行本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各該轄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基於部分地方政府仍未訂定差別稅率,且現行差別稅率採縣市歸戶方式計課房屋稅無法真實反映於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之情形,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該部審慎規劃2.0方案,並考量現行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宜予防杜,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房屋稅條例》2.0(囤房稅2.0)將於今年7月1日上路,114 年 5 月正式開徵,非自住住家房屋稅率由現行1.5%至3.6%調升為2%至4.8%,要求所有縣市政府均應訂定囤房稅、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財政部已預告子法「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項目現行法規囤房稅 2.0
囤房稅率1.5%~3.6%2%~4.8%
同一人名下之房產的統計方式各縣市分開歸戶全國歸戶
地方政府制訂差別稅率「可」制定囤房稅率「必須」制定囤房稅率
自用住宅持有稅率1.2%1%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房屋1.5%~3.6%1.5%~2.4%
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1.5%~3.6%1.5%~2.4%
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1.5%~3.6%2%~3.6%

《房屋稅條例》2.0的實施對象包括,持有長期庫存的建商、持有多戶房產並出租的房東與非自住供旁系親屬使用之人;若為自住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3戶內,可享優惠稅率1.2%,第四戶起將視為非自住,稅率介於1.5%~3.6%。

那麼囤房稅2.0究竟如何計算戶數呢?全國歸戶又是什麼?意即現行課稅方式,是採取各縣市歸戶的方式,如果一家戶單位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各有1間房產,在每個縣市都可以算「1戶自住」,若未來採取「全國歸戶」後,同一家戶名下,在全國加起來有4間房產,第4戶就會被課徵囤房稅。

而財政部近期也預告子法「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其明列11大類應稅房屋,由於有其政策目的或特定原因,不納入囤房稅戶數計算。11大類房屋包含公有房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勞工宿舍、獎勵停車位、管委會或避難空間、公同共有房屋、長照機構宿舍、文史、促參附屬設施住宅或宿舍、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房屋。草案也明定,在計算全國持有家戶數時,若為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一戶歸戶;但在計算單一自住、或自住房屋時,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一戶計算,簡單來說就是,對於統計全國家庭的房屋數目,按照每個共有人分別算一戶,而對於自住房屋,一户人家不管有幾個人共有,都算一户。

此次修法為避免房東分割避稅,在房屋稅條例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法人適用。預告子法也訂定過渡條款,並規定低價免稅房屋限三戶,須在每年 3月22 日前擇定。然而,有一些專家對此表示擔憂,因為房產持有成本的增加可能導致租金上漲,進而影響租屋族。他們擔心這樣的修法可能會引發租金上升,對租房市場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租屋族遭受到連帶損害。

最後,我們整理了《房屋稅條例》2.0 的七大重點,供大家參考:
一、就納稅義務人持有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4.8%(原為 1.5%~3.6%),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 1%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之特定房屋法定稅率為 1.5%~2.4%(原為 3.6%);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 2 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 2%(原為 1.5%)~3.6%;超過 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 2%~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四、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訂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 113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稅。
六、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 5月1 日起至 5月31 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 7月1 日起至當年 6月30 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日(即 3月22 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