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能有效運作並成長茁壯,除本身須具有良好穩定的組織結構外,尚需對外進行各類交易。無論是租賃廠辦租賃、購置生產設備、採買生產原物料採買抑或是銷售產品服務,均需透過交易為之,而欲使交易順利完成,即須仰賴依交易各方共識所成立之契約。固然,我國法制上對於多數交易類型,並未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始得為之,在多數情形下,口頭協議亦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口頭協議因無具體文件得為佐證依循,往往在爭議發生時,會陷入交易各方各執一詞之窘境,因此商務交易之妥善履行,書面契約絕對是其中不可忽略的關鍵。
然而在商業交易當中,許多企業並未對書面契約予以應有重視,而僅視為交易各方協商之紀錄文件,忽略書面契約具有規範具體交易運作流程及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功能,將交易成敗仰賴各方之「善意」及「默契」。實務上,曾有個案於進行業務轉讓時,僅簡單就業務轉讓之價金與合意,以單一A4大小之文件進行約定,具體之轉讓流程、時點、違約金、損害賠償條款及解約條件等均付之闕如。嗣後因業務市場變化,受讓方認原有交易條件對其不利,進而刻意阻礙拖延履約,並要求另行議定交易條件,讓與方雖曾考慮提起訴訟,強制對方進行履約,然因其急於脫手該項業務,且除法律規定之違約賠償外,又無懲罰性違約金等其餘契約權利得為主張,最終在權衡契約約定及其他客觀情事,僅能無奈同意受讓方之要求,重新議定交易條件。

實際上,欲擬定書面契約,首先擬定契約之人須充分掌握相關法律規定,確保所擬定的契約條款均具有合法效力,同時亦須瞭解交易運作,避免契約內容與實際交易流程有所扞格,造成後續權利義務認定有所困難,此外尚應配合交易類型,設計不同的損害賠償及權利確保條款,如本票擔保、違約金約定或抵押權設定等,以降低爭議發生時,契約權利主張上的困難及成本。除此之外,爭議解決約款亦為商務上書面契約不可或缺的部分,俾利於雙方確有矛盾無從化解時,得有明確程序得茲遵循。上述各類只是商務書面契約所應考量的基本層面,實際上仍須因應業務條件進行具體設計。
對於身體健康的維護,人們已有著重於預防勝於治療的觀念,而在商務交易上,締約時完整的磋商協議,亦勝過嗣後爭議發生時的訴訟救濟,而妥善的書面契約便是商務交易穩定不可或缺的基石,惟有確保商務交易穩定履行,才能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