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炒房 STEP1:平均地權條例

「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其前身為「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政府用於穩定土地及房屋價格。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規定地價、照價徵收、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4大綱領,以遏止投機壟斷行為,1977年修正為不分地區實施,並更名《平均地權條例》。

●限制換約轉售:

(圖一)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重罰炒房行為:

(圖二)


●增訂檢舉獎金制度

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管制私法人購屋

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私法人買受住宅應檢具使用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限制私法人取得房屋後,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解約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3、誰會被影響?

政府的目的是要讓預售屋短期炒作受到抑制,導向自住、長期置產。同時,也限制預售及成屋的短期投資行為,嚴懲炒房,消弭房價上漲預期。
(1)買預售屋、新成屋和中古屋的人都會受到影響。
(2)投資客、炒房團、代銷、仲介:受到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檢舉獎金制度和解約申報登錄這四項政策管制。
(3)私法人受私法人購屋政策管制,日後購屋必須事先申請許可,杜絕私法人炒房